简谈西方国家法定婚龄的变迁,以及作者对未来的看法
在本系列前面的文章中,我们已经知道,中国人的法定婚龄经历了两次延迟:第一次是隋唐创立科举制、宋代科举制兴盛导致的,此次延迟使得男子15/16/20、女子13/14/15逐渐从法定最高不重税婚龄演变为国家推荐婚龄,在一些时期(如明朝洪武年间)还是法定最低婚龄。并且从宋代开始,晚婚晚育逐渐成为士大夫们的风尚。第二次则是近代以后中国进入工业文明时代导致的,此次延迟使得中华民国规定法定最低婚龄为男18女16,中华人民共和国规定法定最低婚龄为男22女20。这两次延迟都是由人们的受教育时间变长引发的,并且由于统治阶级一般受教育机会比被统治阶级多、受教育程度比被统治阶级高,所以都是自上而下、从上流社会逐渐影响到民间的。根据维基百科的说法,在帝制被废除前,中国民间一般认为12岁之前的夫妻是童养媳、娃娃亲,12岁之后是官府登记的正常夫妻。实际上中国民间很少会以年龄来区分,而是以女方初潮的时间区分。
而在西方国家,一开始则是完全不同的情况(后来的情况则是一样的)。一般认为欧洲民间开始流行晚婚晚育、教会开始提倡晚婚晚育后,贵族们的婚姻仍然不乏早婚早育的。这是因为近古和近代欧洲小国林立,..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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